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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主要介紹各階段的研究結果。第一階段的電話調查問卷只有1題,另加個人背景資料,第二階段的內容分析以2004及2005年的交叉分析結果為主,而第三階段的電話調查問卷共有19題,被訪者的個人背景資料則置於問卷最後部分。所有數表已詳列於附錄二中,而第一及第三階段的被訪者個人背景資料則詳列於附錄三。

| 第一階段分析結果 | 第二階段分析結果 | 第三階段調查結果 | 整體結論 |


第一階段分析結果

第一階段研究的主要目的為調查市民目前最熟悉的「八卦」雜誌,以作第二階段分析之用。調查問卷所採用的主要提問為:「以你所知,有那些本地雜誌喜歡以藝人的私生活作為賣點?你最多可以說出10本雜誌的名稱。」結果發現,在沒有任何提示的情況下,最多被訪者提及的首三本雜誌分別為「壹週刊」(40%)、「東週刊」(34%)及「忽然1周」(25%),再其次的是「壹本便利」(14%),而「3週刊」、「快週刊」及「東方新地」亦各有約一成被訪者提及。與此同時,高達三成七的被訪市民選擇「不知道」,即未能說出任何「八卦」雜誌的名稱(37%;表七)。經過分析有關答案的分佈情況後,民研計劃決定把「壹週刊」、「東週刊」、「忽然1周」和「壹本便利」列作第二階段分析研究的對象。

第二階段分析結果

根據法改會《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內所建議的兩項刑事罪行,認為(1)如果有人以侵入者身份進入或逗留在私人處所,意圖觀察、偷聽或取得個人資料,或/以及(2)在私人處所內的人會被認為是有合理私隱期望的,任何人(不論在該私人處所之內或之外)放置、使用、檢修或拆除能夠加強感應、傳送訊息或記錄訊息的器材,意圖取得關於在私人處所內的這些人的個人資料,便應屬犯法。本綜合研究的第二階段就根據上述建議的刑事罪行範圍,抽樣翻閱了共208本於2004及2005年發行的「壹週刊」、「東週刊」、「忽然1周」及「壹本便利」,點算符合所建議的兩項刑事罪行的相片數目,結果顯示,2005年共有381張圖片被我們判別為符合第一或/及第二項建議中的刑事罪行,比2004年的253張相片為多。其中「忽然1周」由2004年的47張飆升至117張,其次是「東週刊」,由82張上升至128張(表八)。深入分析顯示,兩年內合共所犯最多的是第一項罪行,有329張,當中2004及2005年分別有154及175張;不過,如果以升幅來看,被我們判別為第二項罪行的相片有超過兩倍的升幅,於2004年只有91張,到2005年已有197張。被我們判別為第一及第二項罪行的相片於該兩年則差別不大(8及9張),合計亦只有17張(表十)。

至於被我們判別為第一或/及第二項刑事罪行的照片以月份分佈來看,可見5月(83張)、 9月(81張) 及7月(67張)合計有較多犯罪照片,而這幾個月份於2005年比較2004年亦錄得最多數量升幅。於2004年5、9及7月,分別有23、28及16張照片,而2005年則分別錄得60、53及51張(表七)。

至於有關照片的內容方面,大部份有關照片沒有人物在內(171張),其次是藝人在談話/跟其他人談話的照片(95張)。至於拍攝地點方面,大部分是在他人居所內拍攝(190張),其次是在租用來開私人派對的地方如VIP房拍攝(139張)。這些照片在2004至2005年間全部錄得升幅,尤其以偷拍他人居所內的情況最為嚴重,由2004年的74張升至2005年的116張(表十一及十二)。

根據法改會於2004年12月所發出另一份法律文件—《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當中內容提及有關保障個人的權益,以及為了替被人無理監視或監聽的人提供民事補救,所以建議制訂法例,將侵擾他人獨處或隔離境況的行為訂為侵權行為。第二階段的研究結果顯示,以上述準則計,在2004及2005年內被我們分析的208本雜誌中,包涵在634張被我們判別為符合第一或/及第二項刑事罪行的照片之中,有339張是取自長時間或有計劃地監視他人活動(2004及2005年分別有111及228張),196張是涉及侵擾他人的私人事務或業務(2004及2005年分別有67及129張),包括極之私人或親密的私隱行為、關係或事情,而侵擾行為可以在私人或公共地方發生,又可能是借助科技儀器偷聽別人談話。以上情況以2004及2005年比較更反映出顯著升幅(表十三)。

究竟被侵犯私隱的藝人是男性抑或女性居多呢?內容分析顯示,在634張被我們判別為符合建議中第一或/及第二項刑事罪行的照片中,主角總共涉及247名男性、306名女性及7名不能辨別性別的藝人/公眾人物,反映女性藝人比較容易成為記者偷拍或被侵犯私隱的目標(表十四至十六)。除了藝人或公眾人物本身,有很多時候他們的朋友、同事,甚至家人也被牽連,分析顯示,公眾人物的個別異性朋友或同事也最經常被人拍攝(共89張),其次是他們一班朋友或同事(55張)、他們的配偶或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48張)及他們的個別同性朋友或同事(42張;表十七)。

侵犯私隱的相片或行為除了涉及私人或親密的私隱行為、關係或事情,有部分更可能出現色情或/及暴力的場面,分析顯示,在634張問題照片之中,出現色情場面的有76張,出現暴力的則只有6張,完全沒有色情或/及暴力場面的有552張(表十八)。

在「八卦」雜誌內發放的相片大小及清晰度會直接影響報導事件的吸引力,在被我們判別為符合第一或/及第二項刑事罪行相片之中,約兩成半(24%)的面積為20平方厘米以下,另外四成左右(42%)的面積為20至不足40平方厘米,全部相片的平均寬度及長度為7.3及5.9厘米,平均面積為53.4平方厘米(表十九)。至於清晰程度方面,被我們判別為清晰及模糊的相片數目各佔一半(51%及49%),不過當中值得留意的是,屬於「非常模糊」的照片於2005年較2004年大幅上升(表二十),可能與使用特殊器材有關。

不少記者除了在香港偷拍公眾人物的照片外,亦會遠赴外地進行偷拍。從相片背景及故事內容可見,在634張被我們判別為符合建議中第一或/及第二項刑事罪行的照片之中,有超過六成(398張)是在香港拍攝,在中國大陸拍攝的約佔兩成(21%),其餘拍攝地方包括北美洲國家(5%)、台灣(3%)及韓國(2%)等(表二十一)。

若把有關照片侵犯私隱的程度分為三級,我們判定別其中三成(31%)屬於「嚴重」,四成多(43%)屬於「一般」,只有約四分一(26%)屬於「輕微」,而2005年有關照片的侵犯私隱程度在比2004年的照片嚴重得多(表二十二)。根據我們的判斷,這些照片很多都會對公眾人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及騷擾,尤其是公眾人物的「聲譽/形象」(228張相片)、「心理/情緒」(218張)、「伴侶/朋友/社交生活」(207張)及「家人/家庭生活」(118張),有時亦會令公眾人物的「公司/業務」(73張)及「房屋/財產」(74張)受到威脅(表二十三)。

第三階段調查結果

第三階段的問卷調查主要是根據第二階所得出的分析結果,再探討香港市民對私隱立法的意見以及對一些擬實個案所持的態度。問卷首先詢問被訪者閱讀娛樂「八卦」雜誌的頻率及他們的喜好程度。結果顯示,有近八成被訪市民(79%)有閱讀娛樂「八卦」雜誌的習慣,包括約四成半(44%)表示很少閱讀,兩成六(26%)間中閱讀,和不足一成 (8%)經常閱讀這些雜誌的人士。至於「從來沒有閱讀」的人士則只佔約兩成(21%;表二十四)。

不論被訪者有沒有閱讀娛樂「八卦」雜誌的習慣,調查繼續要求被訪者說出自己喜歡閱讀這些雜誌的程度。結果顯示,有約半數被訪市民(49%)表示自己並不喜歡閱讀「八卦」雜誌,另外約四成(42%)表示「一半半」,至於喜歡閱讀的人數,只佔百分之七(7%;表二十五)。

追問原因後,表示喜歡閱讀的72名人士當中,有約四成半人士(46%)說是為了滿足自己好奇心,約三成說是為了「減壓/消磨時間」(29%),兩成表示雜誌「娛樂性豐富」(22%),另有略少於兩成 (18%)覺得閱讀有關雜誌能夠增加對藝人和娛樂圈的認識(表二十六)。至於表示不喜歡閱讀雜誌的477名被訪者當中,有逾三成半(37%)表示雜誌「內容誇張失實」,約一成(12%)表示「沒有興趣閱讀/浪費時間」,另外一成(10%)表示「內容無聊/無吸引力」;其他原因包括「不喜歡雜誌侵犯藝人私隱」(7%)、「意識不良/敗壞社會風氣/教壞年青人/小朋友」(7%)、「沒有時間閱讀」(6%)、「內容不雅/嘔心」(6%)及「售價太貴」(5%;表二十七)。

現時市面售賣的「八卦」雜誌究竟有沒有侵犯公眾人物的私隱?調查顯示,有近七成人士(69%)認為雜誌有侵犯公眾人物的私隱,而且情況嚴重,另約一成(12%)則表示雖然雜誌有侵犯公眾人物的私隱,但情況並不嚴重。只有少數人士認為雜誌完全沒有侵犯公眾人物的私隱,佔百分之七(7%)。此外,有約一成人士(9%)表示不知道雜誌究竟有否侵犯公眾人物的私隱(表二十八)。

導致娛樂「八卦」雜誌侵犯公眾人物私隱,有輿論認為政府、巿民、雜誌,以及公眾人物本身均要負上責任。在是次問卷調查中,有近九成(86%)認為雜誌須要付上幾大或很大責任,另外分別約四成半表示巿民讀者(45%)及政府(43%)須要付上幾大或很大責任,而只有約四分一(24%)被訪者覺得公眾人物要為事件付上幾大或很大責任,明顯可見市民普遍認為雜誌傳媒是侵犯公眾人物私隱的問題源頭(表二十九至三十二)。為了更加明確顯示巿民在這方面的意見,我們使用了五等量化法把巿民的意見化作分數,結果顯示,最多被訪者認為雜誌須負上責任,平均分數屬於「幾大責任」和「好大責任」之間;其次是政府和巿民自己,兩者的平均分數都是屬於「一般責任」和「幾大責任」之間;最後是公眾人物本身,平均分數大概小於「一般責任」 (表三十三)。

有意見認為現時法例對公眾人物私隱保障不足,需要加強立法;但又有意見認為加強立法會削弱新聞自由,妨礙傳媒的新聞調查報告,只需加強刑罰而毋須加強立法。比較兩種說法,有過半數人士(55%)表示傾向支持加強立法,約四成(39%)則表示毋須加強立法,可見支持比反對的人數略為多(表三十四)。

根據法改會《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內所建議的兩項刑事罪行應否通過,本問題嘗試諮詢公眾意見。結果發現,贊成把侵入私人處所偷取個人資料列作刑事罪行,即第一項刑事罪行,的人數為八成(80%),包括四成半(45%)非常贊成;只有約一成(9%)表示反對。至於第二項刑事罪行,即是把使用加強感應器材偷錄或偷拍私人處所內情況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有八成多(81%)表示贊成,不足一成(8%)表示反對(表三十五及三十六)。

問卷最後七個問題是根據第二階段研究的結果,把一些在「八卦」雜誌經常出現,屬於侵犯公眾人物私隱的個案,模擬成為一些虛構事例,測試被訪市民對於這些事件的態度。結果顯示,在七個虛構個案之中,認為偷拍藝人在表演場地後台更衣及偷錄藝人於寓所內更衣的過程應被列為刑事罪行者都超過一半(分別有57%及53%;表三十七及四十);認為用遠攝鏡拍到藝人一些私人身體特徵及拍錄藝人在寓所內跟男/女朋友親熱應列為刑事罪行者都超過四成(分別有46%及41%;表三十九及三十八);認為偷拍藝人在寓所內日常舉動應被列為刑事罪行者只有三成(30%;表四十一);至於在藝人寓所門外的垃圾堆中搜索及拍錄藝人與男/女朋友在公眾泳池親熱的情況,大部分被訪者都認為不屬於非法行為(表四十二及四十三)。

為了更加明確顯示巿民對七種境況的意見,我們使用了四等量化法把巿民的意見化作分數。結果顯示,市民對於雜誌刊登有關藝人在表演場地後台更衣室給記者偷拍更衣過程事件抗拒最大,其次是被記者用遠攝鏡(俗稱長鏡頭)拍錄藝人於寓所內更衣的過程,然後是被記者用遠攝鏡拍到藝人一些私人身體特徵,以及藝人被記者用遠攝鏡拍錄在寓所內跟男/女朋友親熱,以上四個模擬個案的平均分數都在3分以上,屬於超越「民事罪行」的範圍。至於記者偷拍藝人在寓所內的日常舉動,例如洗面、剃鬚、清潔身體等,以及在藝人寓所門外的垃圾堆中搜索並刊登垃圾中的避孕套等照片,兩個模擬個案的平均分數都在2至3分之間,即界乎「道德問題」和「民事罪行」之間。至於藝人與男/女朋友在公眾泳池親熱,被記者用遠攝鏡拍錄刊登,模擬個案的平均分數未及2分,屬於「可接受行為」中靠近「道德問題」的個案 (表四十四)。

整體結論

香港演藝人協會與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合作進行這項研究,是要探討本地「八卦」雜誌侵犯藝人私隱的情況,和一般巿民的反應,尤其是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各項相關建議的反應。本報告所載的第一和第二階段研究,其實就是要探討有關雜誌在2004至2005年期間,有否增加或減少侵犯本地藝人的私隱。

本項研究明確發現,在2004至2005年期間,四本香港巿民最熟悉的本地「八卦」雜誌,包括「壹週刊」、「東週刊」、「忽然1周」和「壹本便利」,涉嫌侵犯藝人私隱的報導有明顯增加,以刊登照片計,數目增加了大約50%。這個增加幅度,還未考慮到照片以外的報導,和其他「八卦」雜誌的情況。

作為中立的研究者,民研計劃不會評論演藝人協會或其他機構對有關發展的立場,或應該如何界定侵犯私隱的標準。民研計劃在是項研究所採用的標準,是以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6年發表的《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報告書內所建議的標準,去判別雜誌相片是否屬於報告書建議的違法物品。當然,法改會的建議會否被採納,仍是未知之數。但從研究的角度看,法改會建議的標準,是最清晰可行的研究標準。

法改會建議,「以侵入者身份進入或逗留在私人處所, 意圖觀察、偷聽或取得個人資料」應屬第一種刑事罪行;而「如私人處所內的人會被認為是有合理私隱期望的,任何人(不論在該私人處所之內或之外)放置、使用、檢修或拆除能夠加強感應、傳送訊息或記錄訊息的器材,意圖取得關於在私人處所內的這些人的個人資料」,則應屬第二種刑事罪行。根據上述標準進行的分析研究顯示,2004至2005年間,以四本香港巿民最熟悉的「八卦」雜誌計算,整體而言,被我們判別為第一及第二類別的個案數目相差不遠,不過屬於第二類別的個案在2005年就明顯增加,有可能是反映一種社會趨勢,值得注視。

至於一般巿民的反應,是項調查發現,雖然半數巿民自稱不喜歡閱讀「八卦」雜誌,和接近七成認為有關雜誌曾經嚴重侵犯公眾人物私隱,但卻有接近八成巿民曾經閱讀這些雜誌。換言之,有為數不少的巿民應該是以既責備又好奇的心態閱讀有關雜誌,但又同時認為雜誌本身要為侵犯公眾人物私隱負上最大責任。要解決這個根深蒂固的矛盾,相信不會是一朝一夕之間。

關於立法管制的問題,社會上有意見認為現時法例對公眾人物私隱保障不足,需要加強立法,但又有意見認為加強立法會削弱新聞自由,妨礙傳媒的新聞調查報告,只需加強刑罰而毋須加強立法。是項調查明確要求被訪巿民就上述的矛盾表態。結果顯示,傾向支持加強立法者稍佔多數,但亦大約是6:4之比。換言之,以民意數字而論,應否加強立法,又或如何加強立法,似乎還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不過,雜誌侵犯藝人物私隱的情況,似乎已經愈來愈嚴重。就以七個根據真實個案改編而成的模擬境況而論,七個境況之中有四個被巿民評為屬於超越「民事罪行」的範圍,包括記者偷拍藝人在表演場地後台更衣,記者用遠攝鏡偷拍藝人於寓所內更衣,記者用遠攝鏡偷拍藝人一些私人身體特徵,以及記者用遠攝鏡偷拍藝人在寓所內與男女朋友親熱。這些境況,明顯地可能或者已經引起公憤,無論是否加強立法,都要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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