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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第二輪) 調查結果 (第一輪,只列出重覆題目)
綜合結果 (按平均分, 由大至小排列) 綜合結果
 
有效樣本
缺數
平均分
(0-10)
標準誤差
中位數
贊成比率
(6-10分)
反對比率
(0-4分)
 
平均分 (0-10)
兩次調查比較
差異程度
贊成比率
(6-10分)
兩次調查比較
差異程度
反對比率
(0-4分)
兩次調查比較
差異程度
Part 1 - 有關2016年立法會選舉 (Q2-Q5為真普聯立法會2016之過度方案) Part 3 - 對立法會選舉的建議    
Q1  取消所有功能組別議席
898
112
6.4
.09
6.0
46%
14%
Q9 2016年取消所有功能組別議席
6.2
+0.2
沒有顯著差異
50%
-4%
有顯著差異
23%
-9%
有顯著差異
Q2  取消功能界別與直選既分組點票制度
846
164
6.3
.10
6.0
46%
15%
Q11 2016年取消分組點票制度
6.1
+0.2
沒有顯著差異
41%
+5%
有顯著差異
14%
+1%
沒有顯著差異
Q4 直選議席增加至佔立法會四分之三,功能界組議席則減至佔四分之一
863
147
6.2
.10
6.0
48%
17%
         
Q3 取消「超級區議會」議席
854
156
6.2
.10
6.0
44%
17%
Q5 增加整體議席的數目
895
115
5.9
.10
6.0
46%
19%
Part 2 - 有關立法會直選議席產生方法 (真普聯立法會最終模式之建議)
Q8 部分直選議席參照現時區議會選舉模式,即以分區單議席單票制選出
832
178
6.4
.08
6.0
50%
10%
Q7 部分直選議席繼續以現行立法會地區直選模式,以分區名單比例代表制選出
878
132
5.7
.08
5.0
43%
18%
Q6 部分直選議席由全港單一選區以名單比例代表制選出
831
179
5.5
.09
5.0
37%
20%
Part 3 - 有關2017年特首選舉如何產生候選人 Part 2 - 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建議    
Q10 公民可以直接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但要有一定數量既公民共同提名一人 (公民提名)
936
74
6.9
.09
8.0
66%
15%
Q7 公民可以直接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但要有一定數量的公民共同提名一人 (公民提名)
6.4
+0.5
有顯著差異
62%
+4%
沒有顯著差異
15%
--
沒有顯著差異
Q11 政黨可以直接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但該政黨必須先喺立法會直選中取得某百分比既選票 (政黨提名)
926
84
5.4
.10
5.0
45%
27%
 
 
Q9 由提名委員會「整體提名」,即係有權篩選候選人 (提委會篩選)
936
74
4.6
.10
5.0
36%
38%
Q6 由提名委員會「整體提名」,即係有權篩選候選人 (提委會篩選)
4.1
+0.5
有顯著差異
26%
+10%
有顯著差異
45%
-7%
有顯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