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澳門聯盟<br>『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民意調查報告Back


方文達
(建設澳門聯盟負責人)
 


 

一、調查概況:

名稱:『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
主辦:建設澳門聯盟
合辦: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
調查日期:2004/3/1至2004/3/3(共三天)
調查對像:全澳18歲以上居民
調查方式:電話問卷調查
有效問卷:776份

 
 

二、抽樣方法:

調查由電話訪問員在督導下進行,抽樣方法是先從澳門的住宅電話號碼資料庫中隨機抽取部份住宅電話號作為抽樣號碼,然後採用「加一減一;加二減二」的方法產生另一組號碼混合使用,以減低因忽略非登記住戶而出現的誤差。在過濾重覆號碼後,所有電話號碼再以隨機排列方式混合成為最後樣本。所有調查的訪問對像均為18歲或以上澳門巿民。訪問員在成功致電住戶後,再從住戶符合條件的成員中以出生日期抽取一人接受訪問。這是民意調查最慣常使用的方法,只要樣本數目足夠大(通常是500個成功訪問以上),一般所抽取的樣本都被視為有代表性。當然,樣本數目若太少,抽樣誤差相對會較大。統計推論的可信度與調查樣本的大少與抽樣方式有莫大關係。根據對樣本的統計分析推論整體人口的意見分佈,若樣本數目若太少,民意傾向不強烈,調查結果的可能不具參考價值。
(對抽樣方法有疑問,可向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查詢。)

 
 

三、受訪者特徵:

本調查776名受訪者中,女性佔57.6%,男性佔42.4%;年齡層以四十歲至四十九及三十歲至三十九較多,分別佔25.8%及21.9%;教育程度以中一至中三最多,佔34.0%,高中佔27.9%。受訪者的職業以文職及服務人員居多,佔23.4%。

 
 

四、調查問卷:

1. 你是否屬於任何可以參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團體成員?
2. 你贊成定反對你所屬團體在推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候選人時,透過選舉產生?
3. 你贊成定反對你所屬團體在推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候選人時,透過協商產生?
4. 你贊成定反對現職老師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教育界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
5. 你贊成定反對現職社工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社會服務界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
6. 你贊成定反對醫生、護士、律師等專業人士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專業界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
7. 整體黎講,你認為選委會候選人既產生方式用哪種最適合呢?
8. 你認為你所屬團體既負責人,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選舉時,有幾大程度代表你所屬既團體?
9. 社團行使投票權的人數係十一人,你認為有冇需要增加或減少?
10. 你認為公務員出任選舉委員會的工作應否收取工資以外既報酬?

 
 

五、調查結果摘要:

1. 澳門市民平均每個月返大陸三次,主要為了消遣及購物。


  受訪者屬於有權投票資格的社團成員的比率  9.0% 
  贊成透過選舉產生候選人的比率  80.0% 
  反對透過選舉產生候選人的比率  5.7% 
  贊成透過協商方式產生選人的比率  44.3% 
  反對透過協商方式產生選人的比率  25.7% 
  贊成現職老師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教育界別的比率  63.7% 
  反對現職老師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教育界別的比率  8.4% 
  贊成現職社工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社會服務界別的比率  65.1% 
  反對現職社工透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社會服務界別的比率  6.8% 
  贊成醫生、護士、律師等專業人士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專業界別的比率  64.3% 
  反對醫生、護士、律師等專業人士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專業界別的比率  7.4% 
  整體來說,認為用差額選舉方式選舉的比率  18.9% 
  整體來說,認為用團體負責人推選的比率  24.3% 
  整體來說,認為用協商方式產生的比率  16.7% 
  認為用團體負責人參加選舉有代表性的比率  45.3% 
  認為需要增加社團行使投票權人數的比率  38.7% 
  認為需要減少社團行使投票權人數的比率  5.5% 
  認為維持現時11名投票人數的比率  26.8% 
  認為公務員出任選舉委員會工作應該收取工資以外報酬的比率  12.0% 
  認為公務員出任選舉委員會工作唔應該收取工資以外報酬的比率  70.9% 

 
 

六、評論及建議

1. 只有百分之九受訪者屬於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成員,可想而知,有機會參與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市民廖廖可數。市民認為團體負責人參加選舉有代表性的比率 (45.3%) 不足一半,足見透過團體間接產生 "選委會" 成員的方式存在嚴重的缺陷,未能乎合基本法要求具有廣泛代表性。

2. 事實上,大多數 (80%) 市民贊成透過選舉方式產生 "選委會"成員,與贊成透過協商方式 (44.3%) 的差距近一半。市民憧憬用選舉方式產生 "選委會"成員的要求可見一班。對於市民這個強烈的要求,作為制定 "行政長官選舉法" 的立法會,我們認為應該從善如流,尊重民意,接納民意。

3. 贊成現職老師,現職社工,醫生、護士、律師等專業人士以一人一票方式選舉產生教育界別、社會服務界別及專業界別 "選委員"成員的分別占63.7%,65.1% 及64.3%。我們認為大多數市民的選擇是合理既理性。一. 上述界別人士學歷高,相信會比較理性覆行自己的公民責任。二. 上述界別容易清晰界定,例如:醫生、護士、律師、會計師均有發牌制度界定其身份界別。教師、社工可以憑學歷及任職學校、所屬服務機構的証明,確定其界別。三. 上述界別屬中產階級,既是社會穩定的基礎,也是社會繁榮的推動力,由他們來行使自己權利也是理所當然。

4. 專業人士、教師、社工是社會中流抵柱,追求社會穩定、重視自由、法治、公民權利及公平機會。特區政府若不自覺為他們創造參政、議政的機會;既得利益社團仍然以守財奴似的,佔有所有資源;又或者當權者自私自利,獨佔權利,不讓出適當權利給中產階級,本澳社會日後的穩定和發展,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價。事實上,中央政府方面,繼國務院港澳辨副主任陳佐洱去年會見香港事業人士訪京團,鼓勵中產專業人士積極參政;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會見香港富豪訪京團時,更呼籲大資本家們要加強與中產階級的接觸和團結。固中道理,應該值得澳門既得利益者反省。

5. 建設澳門聯盟支持澳門中產階級、支持醫生、護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支持教師、社工界別等積極爭取參政議政的空間和機會,有自己親自選出的代言人。

6. 澳門各大社團在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佔有一定比例是恰當的。但是我們希望各大社團本顧存大局,自覺讓出一定比例的份額給眾多的小社團,使日後組成的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 具有名副其實的廣泛代表性。我們亦呼籲各方勢力為大局想,做各大社團的功夫,協調選舉委員會組成份額以體現本澳社會和諧團結的局面。

7. 大多數市民(70.9%)反對現職公務員因職務需要出任某職位而收取工資以外的報酬,。這類事情積累多時,市民都在不同的埸合也表達了反對意見。不明白特區政府何以明知故犯。公務員本身有其固定薪酬,兼任其它工作是因為其職務關係,沒有理由公務員因兼任職務而容許收取工資以外的報酬。這樣無疑是在公務員隊伍內製造特權的一群,分化了公務員隊伍,會打擊公務員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