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4日投票規則Back


本網頁內容由立法會港島區補選民主派工作小組提供,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只負責收錄存案。

  1. 為共同推選一名候選人參與於2007年12月2日舉行的立法會港島區補選,民主派決定進行歷史性的初選投票及民調,當中有權參與初選投票的投票人分為三組別,包括由參與泛民主派區議會選舉協調的10個團體所選派的不多於300名團體成員、25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22名民主派團體港島區區議員。

  2. 民主派初選投票於2007年9月24日晚上8時30分至10時期間舉行(投票的具體開始及完結時間由選舉主任即場宣佈為準),投票地點為中環堅道明愛社區會堂,而投票前於該晚7時至8時30分舉行候選人答問大會。

  3. 參與泛民區議會選舉協調的10個團體所選派的團體成員必須為該團體會員,有關名單亦必須於2007年9月22日中午12時正前按照民主派補選工作小組規定提交,以納入投票人登記冊中,逾時無效,而不在登記冊上的人士將不會獲得投票資格。25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22名民主派團體港島區區議員則自動成為有關組別的投票人。投票人登記冊將會在港大民意網站公開。

  4. 投票時間由選舉主任宣佈正式開始。選舉主任宣佈投票開始後,將會逐一叫喚投票人名字進行投票。

  5. 當選舉主任叫喚某一投票人名字,投票人須到投票台向發票櫃的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身份證,或其他得到選舉主任接納,並顯示投票人姓名和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投票站工作人員會查看投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並核對投票人登記冊文本上的資料,以確定該名投票人是否有效登記投票人。經確定後,投票站工作人員會在登記冊上劃去該投票人的姓名,然後把一張所屬組別的選票發給該投票人。工作人員不得記下發給某投票人的是哪一張選票。

  6. 由於參與初選的投票人分為三組別,因此不同組別的選票以不同顏色紙張印製,以作識別。

  7. 投票人獲發選票後,應立即前往其中一個投票間,在選票上所選擇的候選人姓名旁邊的方格內以原子筆或鋼筆劃上一個"√"號。投票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填劃選票。投票人在離開投票間前,須向內摺合選票以遮蓋填在選票上的記號,然後前往投票箱處。

  8. 選民離開投票間後,應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的指示,立即把已填妥的摺合選票放入所屬組別的投票箱內,然後立即離開投票台,不應拖延。

  9. 投票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強迫投票人投選或不投選某一名候選人。投票人亦絕不須透露他已投選或準備投選哪名候選人。

  10. 投票人若不慎撕毀或損壞或錯誤填劃發給他的選票,可向選舉主任要求換取另一張未經填劃的選票。損壞的選票正面會註上「損壞」字樣,並由選舉主任保管。損壞了的選票在點票時不會予以點算。

  11. 投票間或投票台地上若發現投票人棄置或遺下的已發出選票(無論是否已填劃)或未使用過的選票,有關選票須被理解為投票人意向並不清楚。任何人士如發現這類選票,都必須把選票交回選舉主任。這些選票正面會註上「未用」字樣(除非這樣做並不切實可行),並由選舉主任保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這些選票均不應放入投票箱。這些選票在點票時不會予以點算。

  12. 在投票台上,投票人不得:
    • (a) 干擾或試圖影響任何其他投票人;
    • (b) 經選舉主任或任何投票站工作人員指示不可的情況下,仍與任何投票人談話或通信息;
    • (c) 試圖獲取或透露所得到的有關其他投票人投票的資料;
    • (d) 展示或派發任何競選宣傳資料;
    • (e) 在選舉主任或任何投票站工作人員不許可的情況下,仍使用流動電話、任何電話、傳呼機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電子通訊器材。

  13. 在投票台或其鄰近範圍,任何人士不得行為不檢,或不遵從選舉主任或投票站工作人員的任何合理指示,否則可能被選舉主任命令離開投票台或其鄰近範圍。

  14. 任何人士均不得在投票台拉票或展示任何選舉廣告。任何人士如無選舉主任的明示准許,不得在投票台拍照、拍影片、錄影或錄音。一般而言,通常只有傳媒才可獲得這類准許,以便他們執行宣傳工作。

  15. 投票於晚上10時正或選舉主任認為投票已完成的較早時間結束。投票結束時,選舉主任會宣佈投票正式結束,並在有關的候選人及其代理人面前(如在場的話)把投票箱密封。選舉主任亦會知會該等人士,他所持有的未發出、損壞及未用的選票數目。所有該等選票及經劃線的投票人登記冊文本均會加以包裹密封。

  16. 密封的投票箱及內有未發出選票等的密封包裹,會由負責初選民調的學者保管,直至點票日開始點票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