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時間解開「二五之爭」Back

鍾庭耀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主任)
 

註: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與香港大學立場無關。

 

董特辭職,曾特接上,理應是一個很好的開始。可惜,人事未定,「二五之爭」已經如火如荼。

 

董建華的功過,歷史尚待論證。但董特過失之一,是輕視法治精神。1997年,特區成立伊始,港人內地婚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便迅速成為社會的焦點。經過一輪司法程序,董建華政府處於弱勢,於是發起一連串不可思議的行動,最終把特區法院的終審權雙手奉上。

 

當時,董特在未經廣泛諮詢和深入研究前,便判定內地婚生子女來港有損香港經濟。董建華先以特首身份負面評論有關人士的居港權,然後透過政府發動輿論,包括從「後補」研究中聲稱有關移民數目達167萬,顯示了董建華從政初期急就章的性格。

 

董建華當時的想法,可能是基於一番好意。可惜,由於他對香港社會和法治精神缺乏認識,他的錯判為害不淺。

 

現時關於新的特首任期應該是兩年還是五年的爭拗,與當年居港權的爭拗頗為相似,就是很快被升級到「親中」與「抗中」的層面。董特不明白,中央也不明白,很多堅持法治精神的學者專家,比不少反對居港權的人士還要親中愛國。

 

董建華當時看不清楚這個問題,貿然跳進風眼,急於效忠祖國而主動要求人大釋法,這是董建華治港的嚴重缺失。此例一開,人大釋法便逐漸變得順理成章。董建華當時應該做的,是要緩和雙方的衝突,一方面維護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另一方面照顧中央政府的善意。事實上,中央政府當時並不希望釋法,只是透過法律學者的言論參與討論。可惜,董建華沒心領,香港人看不出,事件終於悲劇收場。

 

說來諷刺,董建華下台後,留給香港的最後一個難題,也是他上任後的第一個難題,是歷史的翻版。特首任期「二五之爭」,與居港期的爭拗,可謂同出一轍。

 

中央政府撤換董建華,是對香港民意的善意回應,如果隨之而來是另外一次沒有必要的人大釋法,只會磨滅中央的善意。筆者相信,中央政府也不希望再次釋法。另一方面,基於政治現實的考慮,和法律服務政治的觀念,那怕基本法的字面明顯,和釋法會增加兩地法律磨合的困難,中央政府實在很難放心讓新的特首執政五年。中央憂慮特區管治再次失控,可以理解。再者,基於一己私利,不少政客又開始把爭拗上升到「親中」與「抗中」的層次,把理性爭論變成敵我矛盾。

 

董建華離任前,訓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與內地的法律專家交換意見。梁愛詩根據內地草委和憲法學權威的意見,得出任期兩年的結論。董建華和梁愛詩完全繞過本地的基本法草委、諮委和法律學者,是因為他們知道有關結論並不符合本地的法律精神。在本地的法院中,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這點是香港法治成功之處,亦是一國兩制可供內地參考之處。

 

梁愛詩提出的結論,理由相當牽強。除了選擇性地繞過本地的法律意見以外,其中一個論點,是基於《基本法》是在內地通過,所以就算要棄用「普通法中的法例解釋原則」,也要符合國內的法律原則,和跟從國家領導人補選的原則,去釐定特首任期。

 

筆者不是法律專家,只想指出一點兩地專家可能忽略之處,就是特區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和運作,至今仍然屬於《基本法》鑽空子的地方。臨立會的出現把第一屆和以後立法會的成立年份推遲一年,《基本法》附件二中因而出現了屆別與年份不吻合的情況,即第四屆立法會與2007年政制檢討不或一的問題。既然立法會的換屆已經基於實際情況而與2007年脫勾,為什麼附件一關於特首換屆的年份不能同樣與2007年脫勾?更何況,《基本法》中有關特首和立法會的規定,完全沒有明示或暗示特區政府的任期要與國家領導人的任期掛勾。否則,香港和澳門的不同換屆時限亦可能出現很多問題。

 

篇幅所限,筆者無法在此詳細討論各種法律觀點,筆者希望在此提出一個比較順應民意的解決方法。筆者認為,民意希望減少爭拗、希望中央與特區之間增加和諧、但亦希望本地的法治精神得到保障。董建華離任是一個很好的契機,如何透過互諒互讓化解矛盾是我們的挑戰。

 

筆者建議,《基本法》實施十年後,是一個適當的檢討時機。如果我們都把焦點放在2007年以後檢討及修改《基本法》,把當下《基本法》中出現的不足好好辯証及記錄存案,則任何基於當前迫切需要而作出的本地立法或人大釋法,都可以視作「臨時」措施,待三、四年後《基本法》檢討過後再作修改。當然,檢討《基本法》的工作,也要如當年起草基本法一樣,集思廣益,甚至同樣是「三上三落」,廣泛和徹底地吸納香港巿民的意見,以突顯一國兩制的優點。

 

當前急務,兩地政府可以召開特首任期研究小組,制定「臨時」措施,應付問題。就算是兩地的法律專家不能達到一致意見,亦可在「各自表述」的方法下訂下兩年或五年的任期。假設最後的決定是兩年任期,特區巿民提出司法覆核,人大最後「勉強」釋法為任期兩年,但倘若人大在釋法時能夠同時指出這是權宜之計,並確認檢討《基本法》的日程,相信不少巿民亦會體諒。

 

相反,如果在「各自表述」的前提下,新的特首任期變成五年,而兩地政府在檢討《基本法》後認為補選特首的任期應該是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則修改後的《基本法》可以同時指定下任特首的任期由某年開始,實際上是縮短了當時特首的任期。只要是民意支持,又符合兩地利益,應該可行。問題在於兩地領導人的智慧,和朝野的包容。

 

歷史上有很多問題,都不是非黑即白。「一國兩制」如果能夠成功,是因為它把一個難以立刻解決的主權和制度問題,按下來讓時間解決。「二五之爭」,為什麼不可以同樣地輕輕按下,讓時間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