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足夠條件推行全民投票Back

全民投票研究組
 

由四位學者,鍾庭耀、陳家洛、陳健民和黃徫豪,自發和義務組成的「全民投票研究組」,終於完成了對全民投票及其在香港推行的研究,並在不久前發表了一份以《全民投票的環球經驗及對香港的啟示》為題的研究報告書。整份報告的內容,可以在香港大學民意網站(http://hkupop.pori.hk)中下載。

 

研究組得出的結論是,全民投票在香港的推行,不但是可行,也有其可取性。在香港,全民投票可以填補現時不民主政制的不足,亦可以促進香港的民主發展.即使基於政治考慮,政府不欲推行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全民投票,推動民間的全民投票,也有其積極的意義。不過,我們不應視之為可以速戰速決解決任何紛爭和衝突的靈丹妙藥。在推行時,全民投票也必須要達到一系列的條件,才能視之為有效和有公信力的全民投票。

 

保持理性和客觀的態度,是討論全民投票是否可以和適合在香港推行的第一步。在整個報告中,研究組放棄了使用「公投」,這個被認為帶有極濃厚政治色彩的字眼,而選用「全民投票」這較為中性的字眼,避免為公眾對問題帶來先入為主的看法。

 

同樣道理,把在香港推行全民投票就視為必然是想爭取「港獨」的看法,也是十分膚淺和錯誤,及與現實不付。不是只有主權的國家,或是中央政府,才可以推行全民投票。例如在美國,很多地方的政府,包捨了州政府和市政府,都有權透過全民投票,來決定在自己權力範圍內所管治的事務。因此,用香港不是主權國家為理由,而全面否定全民投票在香港推行的可能性,是沒有根據的說法。最彽限度,香港理應可以在基本法的框架內,就自治的範圍,考慮使用全民投票。

 

研究組在報告中想要強調的一點是,全民投票本身是一個非常有彈性和擁有很大塑造空間的制度。所以,很多對於全民投票的憂慮,其實可以透過制度的設計,輕易被解決。例如,有市民可能擔心萬一在香港設立全民投票,有人會濫用這個制度,籍此來挑戰中央。但這個憂慮,可以透過限制全民投票的使用範圍來解決,把它的應用範圍,集中在不涉及主權的公共政策和民生的議題之上。

 

此外,對於全民投票會被濫用為大數人欺壓少數人的工具,帶來「大多數人的暴政」的憂慮,也可以沿制度的設計的方向來尋找解決方法。例如,我們可以規定不可以使用全民投票,來處理人權或少數種族的權利問題,亦可以考慮把在全民投票中通過議案的票數比例的要求增加,要至少三分二,或甚至更多的票數支持,議案才能獲得通過。

 

研究組透過一連串以上的緊密分析和外國經驗的參考,發覺全民投票在概念和理論上,是可以在香港推行。而且,香港已有多年的大型全民參與的選舉經驗,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更加已到達和很多民主成熟國家的選舉,如美國的國會和總統選舉,不相伯仲的地步。因此,無論從選民的成熟情度和選舉的配套措施的角度來看,研究組均看不到香港有實行全民投票的不可克服的困難。

 

整體來說,研究組認為全民投票可以在香港發揮有益和積極的功能,特別是在表達民意,擴大公民參與的空間,及改善政府管治的層面之上。在目前香港仍未民主的政治制度下,政府未能有效聽取民意,而在很多的政策上,亦不見得民意可以在政府政策上左右大局。因此,透過全民投票,讓市民親自參與決定公共事務,就正好補充了現有政治制度的缺陷所帶來的不足。

 

在香港,全民投票的角色,亦絕不可能被民意調查來取代。很多科學化的民調,也只是抽樣調查,透過訪問少數人來推算所有人的意見,始終存在著統計上的誤差,不可能絕對正確。更重要的是,由於全民投票是全民也有權參與,它對增加公民對政策的投入感和歸屬感的功用,是民意調查沒有可能相比的。

 

全民投票亦正好為香港的民主發展,提供了多一條可以考慮的出路。特區多次出現管治危機,究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產生的認受性不足,例如特首的選舉,往往被視為被少數商界精英壟斷的「小圈子」選舉。在人大已否決零七和零八雙普選的情況下,為重大決策進行全民投票,正正成為了提升政策,以至是政府認受性的可行出路。

 

同時,我們亦不必要過份擔憂全民投票所代表的直接式民主(direct democracy),會嚴重挑戰立法會所代表的代議式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進而取代立法會的立法功能。就以瑞士為例,在1991至2002年間,在瑞士舉行的全民投票,佔了全球的四分之一,但實質的數目就只有135宗,瑞士的絕大部份法律,仍然是透過議會通過。困此,全民投票和代議政治,並非必然互相排斥,而是互補不足。

 

最後要注意的,是全民投票在香港真正落實,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由官方推行,二是由民間帶動。官方全民投票可以是有法律效力,也可以是諮詢性質。但即使政府基於任何理由,甚至是純粹的政治考慮,拒絕推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全民投票,民間帶動沒有法律效力的全民投票,也可在擴大公民參與的空間上,產生積極的作用。在缺乏政府參與下,基於資源的考慮,民間團體可以考慮用較少的選區,如區議會作為試點。

 

研究報告中一個主要成果,就是為有興趣推行民間全民投票的團體,提供一張「清單」,指出何謂有效和合符標準的全民投票,供它們參考。當中最重要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一個專業和客觀的監察團體,來確保投票的公信力。不過,由於今次研究的重點是全民投票的機制本身,研究組並未有對所有香港目前主要的議題,是否適合使用全民投票來解決,達到一致的共識。最後,我們絕對不應把全民投票的焦點,完全放在投票身上.全民投票背後所代表的,是一種慎思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精神,如何確保公眾在投票前,對議題有充分的客觀認識和互相的理性交流,往往才是民主精神的靈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