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須要遵從一切現行有關社會研究的各項專業守則;
2.1.2
應可自由地進行及發表各項民意研究;
2.1.3
不應接受專業或法律考慮以外的任何限制;
2.1.4
不應採用旨在誤導社會人士的研究工具或方法;
2.1.5
不應刻意曲解研究結果以達致不準或不確的結論;
2.1.6
應要在其研究結果被嚴重曲解時挺身而出,向傳媒或受眾發放
適當的數據或聲明以正視聽;
2.1.7
須要在發放調查結果後為公眾人士(包括傳媒及其他民意研究
者)提供下列有關該等調查的資料:
2.1.7.1
贊助機構的名稱(如果存在的話);
2.1.7.2
研究的目的;
2.1.7.3
調查的對象;
2.1.7.4
調查的日期;
2.1.7.5
選樣的方法;
2.1.7.6
回應的比率;
2.1.7.7
被訪者的背景資料;
2.1.7.8
各項統計程序及方法,包括樣本基數及加權方法;
2.1.7.9 調查結果的準確度,包括抽樣誤差(如果適用的話);
2.1.7.10 問卷全份及訪問員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