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和獨立何干?返回

馬嶽
摘自《明報》論壇版,2004年10月28日
 

「公投不等於鼓吹獨立,也不一定是主權國家才可進行,參考美國不少州、市或鎮都有機制讓公民發動該地區的公投決定地區上的重要事項,便是最佳的例子。

 

公投在西方國家近年愈來愈普遍,主要好處是認受性和參與性高,並且可以避免由執政者壟斷所有政策議題。

 

多年以來香港一直有團體建議以全民投票決定政制,如前線便一直提「全民制憲」,因此這並非新鮮事;而起草《基本法》時查良鏞和查濟民提出的「主流」方案,也建議在07年用全民投票決定以後政制發展,並經當年的草委政制小組通過,顯見這建議不會違反國家主權原則。

 

當然,現時《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的確沒有公投的機制,要舉行有法律效力的公投便要先立法或甚至修改《基本法》,這議題本身已經少是很值得的問題,毋需要立即亂扣帽子亂打棒子。

 

但筆者認為不必用公投來諮詢有關普選的民意,因為民意已經很清楚,不需要再多來一次公投來證實。反倒是中央和特區政府要不斷的向人民解釋,為什麼否決大多數人讚成的政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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