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性公投缺乏法律基礎返回

馬力
摘自《明報》論壇版,2004年11月6日
 

「威尼斯委員會在01年制定了一份《在國家層面舉行憲制公投的指引》,這份指引認為,舉行憲制公投,必須要首先在憲法的層次明文規定,以作為法律基礎,無論有關公投的結果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主權獨立實體,其建制架構與權力完全是透過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而確立。現時在香港討論的所謂普選公投,關乎現行憲制上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產生辦法安排的改變,其憲制上的重要性絕對不下於修憲行為。除非特區的憲法文件本身提供明確授權或法律基礎,否則舉行這樣一項關於普選的諮詢性公投,肯定不是一種在憲制上妥當的做法。

 

《基本法》本身並沒有為公投這種政治建制提供授權或法律基礎。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和立法會機關,必須以憲制穩定與良性發展的全局利益為考慮,面對一項在憲制上缺乏法律基礎的公投建議,其選擇只有是直接了當地將其否決而已。」

 

 

瀏覽《在國家層面舉行憲制公投的指引》英文全文,請進入威尼斯委員會網頁:http://www.venice.coe.int/docs/2001/CDL-INF(2001)010-e.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