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改革的民意出路返回
鍾庭耀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主任) |
註: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與香港大學立場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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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特區政府公佈政改調整方案,新一輪政制爭拗已經進入關鍵時刻。坊間評論大多認為,政改方案將會無法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出現政府、議員和巿民三輸的局面。面對當前困局,不少有心人士都嘗試提出一些折衷辦法,筆者亦不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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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要說明,筆者提出的建議,是個人獨立思考的結果,沒有與任何人士討論,亦沒有要求任何政治力量支持。此外,筆者兼負學術研究者和民意調查員雙重身份,一向把數據和評論分類處理,希望讀者亦能分辨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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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的表面矛盾,讓政府有更大彈性處理巿民的訴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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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各方民意調查的結果,巿民對當前政改的討論明顯存在矛盾的要求。一方面,巿民普遍要求盡早實現普選,希望政府在政改方案中加入普選時間表,但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否決政府提出的方案,以致原地踏步。筆者認為,香港巿民這種表面矛盾,其實是出於好意,讓政府有更大的空間,彈性處理巿民的訴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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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估計,特區政府如果能夠向巿民展示爭取普選的決心,而中央政府又能善意回應巿民的訴求,甚至只是說聲香港的事香港辦,巿民已經可以安心。可惜,政府剛剛提出的調整方案,把區議會委任制變成討價還價的籌碼,兼且暗示一個比2016年更遲的普選時間表,實在很難顯示政府有爭取普選的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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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和二的規定,2007年以後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要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然後上報人大常委批准或備案。依照筆者的解讀,這個安排其實是希望社會各界人士能夠在立法前先行達至共識,然後再呈交中央政府處理。基本法要求議員中三分之二支持,其實是保障有關方案得到巿民廣泛支持的一種方法,不少國家在修改憲法時亦有類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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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細讀基本法的其他部分,筆者認為基本法的原意是希望香港巿民在回歸十年後能夠達到共識,在「港人治港」的基礎下制定未來的政制發展。可惜,這個設計被八九年六四事件打亂,臨時立法會的出現又模糊了2007年的界限,人大屢次釋法更加把中央政府的角色改變了。筆者曾經不斷反思:這些發展,是港人的錯嗎?鄧小平去世後,中央政府的豪情壯志消失了!香港的價值被貶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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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未有共識,區議會發展不應變成討價還價的籌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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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發展之下,中央和特區政府好像已經放棄了在巿民之間尋求共識,改以鬥爭思維管治香港。如果我們套用基本法中三分之二多數為社會共識的界線,則過去多次人大釋法的內容,和當前的政改方案,包括最新的調整方案,都遠遠未及這個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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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另一方面,民主派提出的2007/08、甚至是2012雙普選的理念,雖然在獲得很多巿民認同,但缺乏具體細節和方案的情況下,亦未算是完整的共識。須知道,巿民最想爭取的東西,和巿民可以接受的方案,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多項民意調查顯示,暫時沒有一個政改方案能夠得到三分之二巿民支持,尤其是逐步取消區議會委任制的調整方案,巿民根本沒有機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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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政府把區議會未來發展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與特首和立會選舉相提並論,是相當牽強。如果區議會保留委任制有利民主發展,則特首和立會應否實行普選,區議會委任制度也應保留。相反,如果基層議會中不應保留委任制度,則是否實行普選,委任制度也要盡快取消。況且,區議會應否保留委任制度根本上與基本法無關,為什麼政府說不通過政改方案,便不會改動區議會制度?政府把區議會的發展變成與利益團體討價還價的籌碼,不是理性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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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民主人士在特區成立八年期間,都沒有好好討論區議會的發展,是失職。在關鍵時刻把委任議席變成談判籌碼,是不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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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同步進行諮詢區議會的發展和雙普選時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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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建議,區議會應否保留委任議員,應該盡快以多個具體方案形式廣泛諮詢巿民。方案一可以是政府現時建議的方案,即先於2008年取消三分一委任議席,再於2012年按情況決定全數取消或減半。方案二可以是2008年取消一半委任議席,再於2012年取消所有委任議席。方案三可以是在2008年取消全部委任議席。諮詢期間,民主人士可以透過民意調查和舉行民間投票去蒐集巿民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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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特首和立會的選舉方面,政府可以暫時把議案擱置,然後列舉不同的可行方案,與區議會方案同步諮詢巿民,目標是盡快取得有三分之二民意支持的共識,然後提交修訂方案,交由立法會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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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方案諮詢期間,政府或立法會議員可以提出若干具體方案,廣泛諮詢巿民。方案一可以是政府原先建議的方案,方案二可以是原方案上加上一籃子民主配套發展的時間表,包括地區議會和公民投票發展等的方案,而方案三當然可以是與中央政府溝通後加上具體普選時間表。其他還可以有方案四、方案五等。同樣地,在諮詢期間,民主人士應該透過民意調查和民間投票去蒐集巿民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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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無論有幾多個方案,最重要的是政府和所有政黨都同心協力去諮詢巿民的意見。各界人士當然可以各施各法,用民意調查也好、簽名運動也好、民間投票也好,去蒐集巿民的意見。最重要的目的,當然是要尋求有三分之二民意支持的共識,呼應基本法的理念。如果民意的支持度不及三分之二而議案遭到否決,我們也不能怪責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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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票是解決分歧的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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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完全明白,部分議員根本不希望把自己的審議權力交由民意表決,而是堅持行使選民四年一次的授權。筆者當然理解這些想法,不過,自稱民主黨派的議員應該想想,就算政改方案的內容未如理想,但倘若三分之二巿民普遍接受某個方案,而民間投票等配套機制又能夠得到穩健的發展,不也是一個很好的進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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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議員可能憂慮民間投票會助長反對勢力,這是完全要不得的想法。研究顯示,民間投票只會增加巿民的公民意識,促進社會的凝聚力量。在香港未有公民表決制度之前,參考性質的民間投票應該可以填補公民參與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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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主派的議員能夠撇開勝負,鼓勵不同政見的巿民就不同政改方案進行討論和投票,其他議員又可以鼓勵支持者以不同方法表達意見,包括參與民間投票,而政府又可以廣開言路,列出不同方案諮詢巿民,相信不出三個月內,三分之二的民意共識將會自然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