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運動的意義返回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通訊稿件 2010年3月19日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 鍾庭耀



筆者於2010年3月4日,出席了由中文大學學生會舉辦的「五區公投論壇系列」之「公投的經驗與挑戰」論壇。其他嘉賓講者包括陳家洛、何秀蘭和余若薇。中大同學的邀請函中,特別建議筆者向同學講解民調與公投的分別,及對「變相公投」的看法。

無獨有偶,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亦差不多在同一時間,邀請筆者撰文討論公投的意義。筆者於是索性把筆者在中大論壇的發言加以整理,與讀者分享。須要強調,筆者是本著知識分子的社會責任,或曰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責任,出席論壇發表意見。這些意見,與筆者在其他場合發表的民意研究報告,沒有必然關係。

事實上,基於種種原因,以「五區公投」為號召的新民主運動,似乎都沒有切實討論前稱「全民投票」現稱「公投」的目的和意義,實在可惜。筆者認為,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的人人仕,都應該趁此機會討論公投和民主的關係,以及所有民主配套機制的發展。簡單指稱「公投」是「違憲合法」而不作討論,又或基於杯葛公投運動而呼籲選民放棄在補選中投票,都是不利民主的發展。筆者認為,議員辭職是既定事實,資源既已付出,我們就應該爭取空間討論是次運動的意義和價值。反對公投運動的人仕,亦應該積極參與推動民主的活動。他們可以細說公投的不是,補選投票與公投無關,甚至是投上白票,也是一種進步。況且,在選舉當日進行的票站調查,定必詢問選民對政改方案和全民投票的意見,以調查數據確立選民投票的目的。因此,反對公投的人仕,其實無須杯葛補選。政府官員,應該以一貫方法鼓勵巿民參與依法舉行的補選。

中央及特區政府可能憂慮,公投運動會變成挑戰中國主權的香港獨立運動。這是過慮,因為港獨根本沒有市場,而基本法的框架已經絕對保障中國對香港的主權。環顧世界,就算是在公投最盛的地方,以公投表決主權的個案是少中之少。大部份公投議案都是與地區民生事務有關,並且得到議會授權方可進行。多年前,由民進黨領導的台灣政府,以公投制度支援台灣獨立運動,是兩岸政治角力的一環,在香港並不適用。

香港沒有公投法,「變相公投」充其量是一種大型而沒有約束力的民間投票表態活動,實在毋須大驚小怪。事實上,在制定香港特區基本法的時候,草委會也曾考慮過引入全民投票表決特區的政制發展,只不過是後來沒有採用。

他朝一日,香港甚至內地制定公投法,相信亦會明確規定甚麼時候甚麼議題可以採用公投解決。到時,投票比率的門檻如何?議案通過的門檻如何?議案的約束力如何?都會寫得一清二楚。香港部份政黨今日推動的「變相公投」,不論是投票門檻、立案議題、表決準則、以至如何根據投票結果自我約束,似乎都未有明確定案。純粹從民主發展的角度看,仍有很多不足之處。

須要知道,民間投票也好、正式公投也好,投票和民調不同的地方,在於民意調查是一種科學研究,而投票制度是一種表決機制。舉例來說,如投票結果是百分之51支持,百分之49反對,根據某種既定機制,百分之51就是勝方。如果民調出現這個比率,結合抽樣誤差,結論只是「意見分歧」。又例如,民調結果出現果百分之34 支持,百分之33反對,其他人仕沒有意見,結論也是「意見分歧」。如果訴諸投票,而沒有意見者根本不去投票,或投以廢票,那麼,根據某種機制,百分之34就是勝方。

民意調查是反映一般普羅大眾對某些事物的看法,作為參考。即使是經常舉行公投的國家,也沒有可能天天進行表決。況且,當市民大眾真正須要投票表決時,深思熟慮之後,意見可能不同改變。在成熟開放的社會,民意調查、公民表決、以至民間投票和慎思民調等,都是反映民意的有效工具。

香港社會在發展民主的同時,除了要確立公平普選和制度民主外,也要同時發展健康的政治文化和民主配套機制,包括健全的民調機制、推動基層民主的參與機制、和多元化的民意表達方式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通訊》(2010年5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