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如何繼往開來返回
香港電台「傳媒透視」稿件 2009年12月8日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 鍾庭耀 |
承香港電台邀請,筆者有幸自一九九三年底港台成立節目顧問團開始,便一直擔任顧問,轉眼已有十六個年頭。期間,顧問團多次討論港台的節目質素、製作方向和角色的定位。 最近在十一月舉行的顧問團會議之中,針對政府最近發表關於港台未來發展的諮詢文件,顧問團討論了港台應該如何履行公共廣播機構的新使命。數日後,筆者應邀出席了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討論公共廣播服務和港台未來路向的特別會議。筆者在兩次會議中都有發表意見,特此整理成文,拋磚引玉。 筆者先要說明,筆者並不代表任何機構或團體發表意見,而是基於個人意見個人責任。筆者甚至須要強調,任何學者專家在投身理論研究之餘,如果自視為知識分子,就要兼負知識分子的社會責任,又或說是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責任。 學者專家在討論研究結果和社會現象時,大概可以分為三個不同層次:數據陳述、分析解讀和意見評論。三個層次的立論和推理都要條理分明,但要把事實、數字和意見分開處理。以本文為例,筆者的論述,純屬個人意見。 筆者認為,「香港電台」已經成為香港社會一個重要品牌。港台雖然沒有公共廣播之名,但卻在行駛公共廣播之實。港台憑借其獨特地位,加上員工的努力,已經成為香港最具公信力的電子傳媒。這個發展並非必然,是集體努力在特定時空下的結果。香港電台可以算是具有香港特色的公共廣播機構。 展望將來,筆者希望香港電台可以在以下五個範疇加倍努力: (一)領導業界:例如多年前,港台創立「電視節目欣賞指數」調查,目的就是要在電視節目收視率以外,提供另類指標,鼓勵電視同業製作優質節目。經過多年努力,欣賞指數已經成為一個華人社會熟悉的指標,直接及間接地推動了不少不為收視所動的優質節目。這種以推動業界發展為己任的情懷,香港電台和整個香港社會都應該珍而重之。 (二)透明問責:有別於商營媒體,香港電台節目顧問團的成員名單、會議記錄和討論情況都全面公開。如果政府未來成立新的顧問委員會,起碼也要做到這樣。 (三)多元媒體:港台在多媒體和跨媒體的領域,向來佔有優勢。港台應該在互聯網和新媒體崛起之時,加倍努力,帶領新媒體健康發展。 (四)資料檔案:港台擁有八十年的檔案寶庫,包括影視記錄、資料文件和研究數據等。港台應該把寶庫公開,轉化為公共財產,推動文化研究和凝聚集體回憶。 (五)公眾頻道:港台應該開設公眾頻道,與公民社會互動,以宣揚普世價值觀念和推動人文精神。 面對檢視港台「履行公共廣播機構新使命」的挑戰和機遇,筆者認為港台員工應該「重拾大志」,以帶領業界為己任,吸納專家和巿民的意見,領導群雄。借用顧問團成員吳俊雄的寄語,港台要重新探討節目製作背後的「人文關懷精神」,把人文精神好好紀錄和活化。 政府最近發表關於香港電台未來發展的諮詢文件,用了頗多篇幅討論港台未來的「表現評估」。文件第五章列出了十二項港台在履行公共廣播時「應爭取達至的目標」,而在每個目標之下,又列出多項「可供考慮的主要成效指標」,總數接近五十個。十二個目標就包括: (一) 提供全面完備的節目組合,照顧社會整體所需,兼顧大眾與小眾的需要和興趣。 (二) 照顧社會上不同群體的多元需要,並促進公眾對這種多元化現象的認識及包容。 (三) 激發創意及原創力,並培育人才。 (四) 提供高質素的節目。 (五) 利用不同平台提供服務,包括電台、電視、互聯網及其他可供使用的新媒體,盡量接觸更多市民,爭取最大的社會效應。 (六) 管治有方,確保具有公信力及問責性。 (七) 藉有效的內部管理措施,確保效率及可持續性。 (八) 藉良好的資源管理,如減少行政架構層及跨部門資源共用等,以確保符合成本效益,並善用資產。 (九) 探討及發展新媒體服務,以盡量接觸更多受眾。 (十) 令新媒體服務更為便捷,改善其素質,鼓勵公眾使用。 (十一) 提供充分而有效的途徑,蒐集市民的意見及回應,並在決策過程中應用所取得的資料。 (十二) 維持具公信力、便捷而有效的處理投訴制度。以積極、及時而公平的方式處理投訴,並採取所需的跟進措施。 以上個目標,看似全面,但在仔細分析之後,發覺完全沒有觸及港台在領導業界和推動公民社會發展的角色,亦沒有確認或鼓勵港台成為香港文化資產的重要部分,筆者認為應該予以修改。 筆者認為,文件列舉的十二個表現目標和接近五十個成效指標應該悉數減少,又或分類分層處理,以突顯香港電台四至五個重要使命。否則,評估的結果只會見木不見樹,見樹不見林。 諮詢文件第二章列出四個港台應達到的「公共目的」:包括「確立公民身份及促進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共融及多元化」、「推動教育及鼓勵持續學習」、和「激發創意,推動追求卓越的風氣,豐富香港巿民的多元文化生活」。筆者對於以上「目的」沒有異議,但就認為在替香港電台衡功量值的時候,最重要的環節,是要認真評價港台在業界的領導角色,及其在推動公民社會和人文精神的貢獻。諮詢文件所列的十二個表現目標,其實都是技術層面居多,有點隔靴搔癢和不著邊際。例如:目標五、九和十,其實都可以歸納到港台發展新媒體的技術範疇;而目標六、七、八、十一和十二,就可以歸納到港台機構管治的範疇,亦屬技術層面,兼且適用於所有政府部門。餘下四個目標,似乎略有觸及公民社會和媒體發展的問題,但似乎又對編輯自主和新聞自由等基本概念避而不談,好像與評估無關。 簡而言之,諮詢文件列出的評估項目,似乎未能針對香港電台的獨特地位,設計恰如其分的評估工具。藏在細節裏的,是魔鬼還是天使,可能要到世界末日才會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