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的風波
 

李柱銘
摘自《明報》法政隨筆,2004年10月26日
 

「事實上在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基本法(草案)》(即《基本法》第二稿)是有安排進行公投的,只是後來取消了。

 

在《基本法(草案)》內清楚列明,在『獲得立法會議員多數通過,徵得行政長官的同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准』後,可『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選民投票(即英文本的referendum),以決定是否……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以及『決定立法會的議員是否全部由普選產生』,同時,『如上述投票決定』行政長官或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那就可以在來屆選舉『實施』;『如上述投票決定不變』,『每隔十年』就可按有關規定再舉行一次『全體選民投票』。

 

在此有一點必須說明,《基本法(草案)》中的『全體選民投票決定』實在是公投中最高層次的『公決』,擁有法律約束力。

 

現時民主派倡議的公投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所以這不過是一個大型的官方民意調查而已,故此中央根本沒必要因台灣的『公投』而對我們的建議加上這麼多的負面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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